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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兴为与李永青、郜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为,李永青,郜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兴为,男,汉族。被告李永青,男,汉族。被告郜有芳,女,汉族。原告李兴为诉被告李永青、郜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永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为撤回对被告李永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