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龙与曲杰、刘宝田、邓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曲杰,刘宝田,邓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陈龙,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曲杰,男,1961年12月1日生。被告刘宝田,男,55岁。被告邓庆文,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曲杰、刘宝田、邓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龙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