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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13-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月29日作出(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了登记于被告吴某某名下的粤B****1号车辆(查封价值以3***0元为限)。现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其维修车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被告吴某某名下的粤B****1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