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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瑞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瑞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庆。安徽瑞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该义务必须由被执行人郑国庆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理。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