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电平、吴礼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电平,吴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奇,该公司南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电平。被执行人吴礼军。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李电平、吴礼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吴礼军、李电平应连带偿还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89.61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5089.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