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旭亮与被执行人来百利(惠州)手套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亮,来百利(惠州)手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李旭亮,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来百利(惠州)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大小塘村。法定代表人温宗建。申请执行人李旭亮与被执行人来百利(惠州)手套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给被执行人来百利(惠州)手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