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辉与宗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辉,宗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付辉,武汉市青山区原发音响商行业主。被执行人宗菲,无职业。关于付辉诉宗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宗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付辉返还借款1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付辉支付从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到2015年5月27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7.5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42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宗菲银行存款人民币103,27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