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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强与烟台和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烟台和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65-3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烟台和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