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韩文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5号兴发大厦510室。法定代表人王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长夫,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泓,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韩文志,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都环球咨询公司)、韩文志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韩文志的个人原因所致。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韩文志未向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需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致使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无法为韩文志缴纳社会保险。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无须支付韩文志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7600元,且无须为韩文志补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社会保险。韩文志在一审法院辩称及诉称:韩文志不同意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韩文志于2012年5月8日入职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3100元,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与韩文志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故该公司应向韩文志支付试用期工资差。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系按照月工资1600元的标准向韩文志支付工资,故该公司须向韩文志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辞职信是韩文志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提交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以3100元作为工资标准核定。此外,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为韩文志缴纳社会保险。综上,韩文志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韩文志支付试用期(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工资差额880元、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30097.99元、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3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00元,并为韩文志补缴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社会保险。京都环球咨询公司针对韩文志的起诉辩称:2012年7月1日前韩文志为全日制在校生,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韩文志实习期满后,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韩文志发送了劳动合同文本,但韩文志一直拒绝签订。韩文志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综上,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不同意韩文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文志于2008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就读于湖北经济学院,为该校全日制本科生。2012年6月30日,韩文志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韩文志于2012年5月8日起在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工作。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按照1600元/月的标准向韩文志支付工资。韩文志主张其入职时间应自2012年5月8日起算,其中试用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对其进行面试时向其承诺转正后月工资为3100元,故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应按2480元/月(3100*80%)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期间工资,按31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工资。为此,韩文志向法院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予以证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与韩文志签订,并加盖湖北经济学院毕业生专用章及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章。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甲方)与韩文志(乙方)约定: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双方互为确认对方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并承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劳动人事就业关系的依据;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自2012年5月8日起1年,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工作地点为武汉市;乙方被录(聘)用后,乙方试用期为90天,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相关福利)起薪为1600元,在试用期满转正后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相关福利)起薪为3100元;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本协议的第四联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乙方将本协议的第三联报乙方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登记,并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相关手续。京都环球咨询公司认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真实性,但对韩文志的上述主张持有异议,并主张因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韩文志仍为湖北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故上述期间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2年7月1日起算,试用期应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该公司未与韩文志约定过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根据韩文志的工作表现核定其月工资为1600元。为此,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法院提交行政类员工考核结果、员工工作考核表予以证明。行政类员工考核结果、员工工作考核表未经韩文志签字确认。韩文志对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为韩文志缴纳社会保险。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主张该公司与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所(以下简称中审国际上海长宁分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经营模式,该公司曾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10月提出与韩文志签订劳动合同,韩文志均予以拒绝,此外,因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且韩文志未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致使该公司无法为韩文志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为此,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公证书、劳动合同文本予以证明。公证书显示,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员工李泓于2012年9月25日向韩文志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附件为中审国际上海长宁分所正式员工聘用劳动合同文本,韩文字回复电子邮件称:“邮件已经收到,我填好后明天通过邮件发给您。这样是否妥当,请指示。”劳动合同文本甲方为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乙方为韩文志,内容为空白。韩文志认可公证书中所涉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对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的上述主张及其他证据持有异议,并主张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曾于2013年7月15日要求其补签劳动合同,其未予同意。2013年7月12日,韩文志向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提交辞职信。该辞职信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特向领导提出辞职,请予以批准。”其后,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韩文志支付离职补偿3200元。韩文志主张辞职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此,韩文志向法院提交录音予以证明。录音中的谈话人为韩文志与李泓,录音中韩文志同意按照李泓的要求书写辞职信。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对韩文志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主张韩文志系因个人原因离职。韩文志以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其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为其补缴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社会保险为由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韩文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00元,并为韩文志补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社会保险,驳回韩文志的其他申请请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与韩文志不服仲裁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京都环球咨询公司起诉在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文本、公证书、辞职信、银行对账单、录音、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鄂劳人仲裁字(2013)415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韩文志虽为湖北经济学院的在校学生,但韩文志为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提供劳动系以就业为目的,且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按月向韩文志支付劳动报酬,故上述期间双方应被认定为已建立劳动关系。鉴此,法院对韩文志所持的其于2012年5月8日入职的主张予以采信。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提交的行政类员工考核结果、员工工作考核表未经韩文志签字确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韩文志工资标准的依据,而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与韩文志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韩文志转正后的劳动报酬起薪为3100元,故法院对韩文志所持的其转正后月工资为31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京都环球咨询公司虽主张该公司与中审国际上海长宁分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经营模式,但鉴于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且未举证证明已向韩文志告知上述情况,故公证书不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安排韩文志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责任。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举证证明向韩文志送达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故劳动合同文本亦不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安排韩文志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责任。但鉴于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与韩文志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鉴此,法院对韩文志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支付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确未与韩文志签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向韩文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90.8元(3100+3100/21.75*28)。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与韩文志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期限为1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韩文志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应属无效。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期间,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韩文志支付工资1600元,故该公司应向韩文志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880元(3100*80%-1600)。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按照月工资1600元的标准向韩文志支付工资,故该公司应向韩文志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19844.83元(1500*13+1500/21.75*5)。韩文志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韩文志主张辞职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录音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法院对辞职信予以采信。辞职信载明,韩文志因个人原因辞职,故法院对韩文志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韩文志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补缴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法院对韩文志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韩文志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八百八十元;二、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韩文志支付二○一二年六月八日至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九千八百四十四元八角三分;三、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韩文志支付二○一三年五月八日至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七千零九十元八角;四、驳回韩文志的其他诉讼请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韩文志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2年5月8日起算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韩文志每月工资应为31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韩文志造成的。韩文志答辩称:1、韩文志于2012年5月8日开始工作;2、韩文志每月工资为3100元;3、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与韩文志签订劳动合同。韩文志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100元、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10253.1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00元,支付因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影响工龄连续、转正定级等造成的损失23366.5元。其理由为: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2、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3、辞职信系因欺骗和逼迫所写;4、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给韩文志造成损失。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答辩称:1、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已要求韩文志签订劳动合同;2、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3、韩文志是主动辞职;4、韩文志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二审期间,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短信,用以证明韩文志未完成工作交接;2、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中审国际上海分所)营业执照,用以证明中审国际上海分所与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韩文志质证意见为,对京都环球咨询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点一节,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记载,京都环球咨询公司录用韩文志工作期限自2012年5月8日起1年,韩文志为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提供劳动系以就业为目的,且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按月向韩文志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应被认定于2012年5月8日已建立劳动关系,对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所持,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2年7月1日起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韩文志的工资标准一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虽主张,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根据韩文志的工作表现核定其月工资为1600元,但行政类员工考核结果、员工工作考核表未经韩文志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韩文志工资标准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约定,确认韩文志转正后月工资为3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不同意支付韩文志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19844.83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韩文志造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京都环球咨询公司与韩文志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本案中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对韩文志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支付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未与韩文志签订劳动合同,应向韩文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90.8元。关于韩文志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一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节,韩文志虽主张,辞职信系因欺骗和逼迫所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韩文志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文志要求京都环球咨询公司支付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影响工龄连续、转正定级等造成的损失23366.5元一节,因该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韩文志负担五元(已交纳),由北京京都环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锐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