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梅玉婵,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汪成节,安徽省太湖县白沙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