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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92号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洪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显才,员工,男,汉族。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收取1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