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孔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建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295号罪犯孔建平。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苏中刑一初字第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三复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孔建平的定罪和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5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孔建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4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4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周祥传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苏州监狱指派警官朱友广、陈旸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孔建平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孔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建平于2010年6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2012年5月、2013年1月、2014年3月四次受到监狱表扬,2013年3月受到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孔建平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建平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孔建平系暴力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孔建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查华荣审 判 员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