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孟庆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孟庆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037号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香苑小区1号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7639186-2。法定代表人牛学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海亮,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孟庆有,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被告孟庆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五年五���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