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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丹东市金惠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盖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金惠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盖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79号原告丹东市金惠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榆树村第五居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延楠,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玉凤,女。被告盖俊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金惠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盖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金惠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丹东市金惠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生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