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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谢某。被告麦某,1960年10月23目出生。原告谢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谢某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谢某150元。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