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辉雄与吴炳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雄,吴炳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刘辉雄。被执行人吴炳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雄与被执行人吴炳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炳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炳长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炳长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炳长银行存款2.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