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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方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圆,黄红梅,王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陈方圆。被执行人黄红梅。被执行人王化国。原告陈方圆与被告黄红梅、王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黄红梅、王化国结欠原告陈方圆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47000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陈方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0元,由被告黄红梅、王化国承担,于2014年12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陈方圆,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黄红梅、王化国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方圆于2014年12月25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4340元,执行费701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红梅、王化国名下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黄红梅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兴西路888号吴越尚院5幢101室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王化国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望湖苑21幢1504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王化国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小石城花园1号20幢103室的房产,上述三套房产均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我院进行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黄红梅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王化国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被法院查封,但未能获知车辆的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函,要求对处置被执行人黄红梅、王化国的三套房产所得的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我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红梅、王化国名下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黄红梅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兴西路888号吴越尚院5幢101室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王化国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望湖苑21幢1504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王化国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小石城花园1号20幢103室的房产,上述三套房产均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我院进行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黄红梅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王化国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被法院查封,但未能获知车辆的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函,要求对处置被执行人黄红梅、王化国的三套房产所得的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我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