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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文玉与苏亮、王芝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玉,苏亮,王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47号原告刘文玉,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唐辉、黄素贞,福建辉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亮,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芝玲,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玉与被告苏亮、王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苏亮、王芝玲所有的价值1015万元的财产所有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登记于刘文玉、刘云金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7号元洪锦江二期2#楼某单元房屋、登记于刘云金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7号元洪锦江二期1#、2#、3#、4#、5#楼连体某车位、登记于刘云金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9号元洪锦江花园1#楼-5#楼地下连接体地下2层某车位;登记于曾大金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盖山镇连江南路731号金色康城7#楼某复式单元房屋、登记于刘文秀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9号元洪锦江花园5#楼某单元房屋、登记于黄贤波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中大道188号福州世茂外滩花园1#楼某单元房屋、登记于陈荧莹名下的坐落于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0号江滨新世纪花园18#楼某复式单元房屋、登记于陈荧莹名下的坐落于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0号江滨新世纪花园15-23,25-33,35-39,50#楼地下室地下1层某车位等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苏亮、王芝玲名下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15万元的财产所有权。二、立即冻结登记于刘文玉、刘云金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7号元洪锦江二期2#楼某单元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刘云金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7号元洪锦江二期1#、2#、3#、4#、5#楼连体某车位所有权、登记于刘云金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某号元洪锦江花园1#楼-5#楼地下连接体地下2层83车位所有权。三、立即冻结登记于曾大金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盖山镇连江南路731号金色康城7#楼某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四、立即冻结登记于刘文秀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9号元洪锦江花园5#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五、立即冻结登记于黄贤波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中大道188号福州世茂外滩花园1#楼某单元房屋所有权。六、立即冻结登记于陈荧莹名下的坐落于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0号江滨新世纪花园18#楼某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登记于陈荧莹名下的坐落于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0号江滨新世纪花园15-23,25-33,35-39,50#楼地下室地下1层某车位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叶维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