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素珍与安徽大北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珍,安徽大北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杨素珍,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北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峰,安徽大北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珍与被告安徽大北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