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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朱珠香、郑铜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朱珠香,郑铜敏,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李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珠香,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铜敏,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朱珠香、被告郑铜敏、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所有的402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珠香、被告郑铜敏、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资金4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