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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贺丽花与刘凯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丽花,刘凯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贺丽花。被告刘凯将,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曙光煤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丽花诉被告刘凯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丽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丽花承担。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