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拓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武某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拓某,男。本院在审理武某某拓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