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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邹桂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常守军,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9,704.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