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李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梅,李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08号原告张冬梅,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旭,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汪永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梅撤回对被告李森的起诉。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