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与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李琦,主任。被执行人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瑞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