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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方志莲与太仆寺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卖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莲,太仆寺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方志莲,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被告太仆寺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兵,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方志莲与被告太仆寺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志莲,被告太仆寺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三月被告承包太仆寺旗医院超市,食堂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今麦郎饮料,当时口头约定一月一结账,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一月一结账,被告累计欠原告今麦郎饮料款75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入库单)10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今麦郎饮料款75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庭审答辨称,被告承认欠原告今麦郎饮料款,欠条也是被告打的,对欠款数额无异议,被告欠原告今麦郎饮料款应当给付,因为公司在经营期间亏损了,无力偿还,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对于所欠的债务不能只让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承担这些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共同承担,公司所欠债务不只是这一笔,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不能够协调公司的其他股东来解决此事,只能通过诉讼由股东共同协商来解决,该谁承担多少就承担多少。经审理查明,本案已查清的事实是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三月被告承包太仆寺旗医院超市,食堂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今麦郎饮料,当时口头约定一月一结账,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一月一结账,被告累计欠原告今麦郎饮料款75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入库单)10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今麦郎饮料款752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没有给付原告欠款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在经营期间亏损了,股东之间又不能够协商解决,故拖延至今未给付。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入库单)10张,证明被告欠原告今麦郎饮料款7520.00元。被告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欠条无异议,被告承认欠原告今麦郎饮料款,但是认为公司在经营期间亏损了,无力偿还,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对于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共同承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对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进行审查,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赊购原告的今麦郎饮料,欠原告今麦郎饮料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给付原告,而被告未如数按时给付原告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提供的“欠条”已确定被告欠款数额,但是未明确给付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仆寺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方志莲今麦郎饮料款7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策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