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含山县林头富强羽绒厂与安徽多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林头富强羽绒厂,安徽多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9号原告:含山县林头富强羽绒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刁明山,厂长。被告:安徽多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本顺,总经理。担保人:卢木兰,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林头富强羽绒厂与被告安徽多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林头富强羽绒厂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多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并以提供担保人卢木兰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含山县林头富强羽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多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