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王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杨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明,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王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明,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康,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王利明与杨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王利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5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康在三日内向王利明履行支付赔偿款105000元、车辆保全费8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565元。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利明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杨康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有未给付的赔偿款。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裁定将此赔偿款冻结,并于2015年5月28日将赔偿款提取,此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审判员 惠平审判员 郭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