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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榆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榆民初字第5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李雪双,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打原告,无法共同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李雪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李某某对原告主张的结婚及生育子女李雪双、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主张有共同债务40,000,00元。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及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2007年同居,2009年10月25日生育两名子女李雪双、李雪佳,李雪佳因病死亡。2012年5月11日,在兰西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冬月分居,分居期间李雪双一直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家庭琐事虽导致双方分居,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分居事实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忠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