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他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会祥与辽阳市中心医院因医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3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会祥。2015年5月11日,一审起诉人王会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称:请求确认被告辽阳市中心医院与其的医患关系,认定被告医疗合同违约,赔偿违约金80元人民币。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会祥起诉所诉的纠纷,已作出(2015)辽阳白民立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起诉人王会祥起诉不符合法律条件,遂作出(2015)辽阳白民立初5号民事裁定书,对王会祥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王会祥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查明,上诉人王会祥与辽阳市中心医院因医患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受理。故上诉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民立初5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