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储成良与方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成良,方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储成良。被执行人:方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成良与被执行人方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方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储成良挖机租赁费36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彬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