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与郑晓建、张玉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郑晓建,张玉存,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4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59号金石商务大厦一、二层。负责人朱玲,行长。被告郑晓建,居民。被告张玉存,居民。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2015)临兰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与被告郑晓建、张玉存、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晓建、张玉存、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