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紫微与王建忠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紫微,王建忠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紫微,女,汉族,生于2005年3月9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学生。法定代理人:林颜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址同上,个体户。被告:王建忠,男,汉族,约40岁,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紫微与被告王建忠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紫微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将扶养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紫微撤回对被告王建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紫微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