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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邱兴乐、谢云富与周长林旅店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兴乐,谢云富,周长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邱兴乐。原告谢云富。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俊、徐晨,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林。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邱兴乐、谢云富与被告周长林旅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于2015年3月9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登记立案时,原告系按减半后的数额缴纳的受理费,本院遂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补交相应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将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则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兴乐、谢云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应交纳1830元,已收取的915元向原告退还一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毅人民陪审员  睢开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