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永生、王明运、李帅廷、陈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生,王明运,李帅廷,陈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马庄***号。被告李永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高店乡和岗村委三郎庙。被告王明运,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乡杨庄村委小陈庄。被告李帅廷,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高店乡和岗村委三郎庙。被告陈建军,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委王老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永生、王明运、李帅廷、陈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