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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华与孙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孙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孙新民,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干部。申请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孙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华每月从孙新民的工资卡里扣2000元,直至扣除完本息为止,申请人张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孙新民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