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女,43岁(1971年8月30日出生)。2002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14年11月因���窃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于2015年1月14日1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汉光百货商店内,分别盗窃庄子牌男式大衣一件、乐卡克女式上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84元。被告人李×1在逃离商场时被抓获。涉案物品已发还。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1当庭辩称其在公安机关抓获前已经将被盗物品还给证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1于2015年1月14日1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汉光百货商店内,分别盗窃庄子牌男式大衣一件、乐卡克女式上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84元。被告人李×1在逃离商场时被抓获。涉案物品已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米×(西单汉光百货乐卡克专柜导购)证言证明:2015年1月14日19时许,保卫部通知米×抓到一个小偷。经过清点,米×发现乐卡克专柜丢失女式上衣一件。2、证人李×2(西单×子专柜导购)证言证明:2015年1月14日18时许,李×2将一名顾客挑好的��子牌男式大衣包好挂在货架上。等吃饭回来,李×2发现衣服不见了,觉得是被偷了,就出去找,在一层东南门看到一个中年妇女拎着一个店里的袋子,袋子里的衣服正好是店里刚丢的衣服。李×2拦着中年妇女要看衣服,妇女就用力夺过衣服要跑,李×2拦着妇女,妇女就用袋子打李×2,袋子破了衣服掉在地上,妇女捡起衣服就跑,李×2边追边喊“抓小偷”。后有个男子帮李×2抓住妇女,并报警。在带到保卫部后,保安员看到妇女手上还有乐卡克牌衣服,就通知店里清点。3、赃物照片证明:被盗物品的外部特征。4、监控录像证明:证人李×2抓获被告人李×1时的情况。5、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庄子牌男式大衣一件、乐卡克女式上衣一件共价值人民币2384元6、受案登记表证明:证人李×2报案的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的庄子牌男式大衣一件、乐卡克女式上衣一件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4日,民警接报警后在西单汉光百货将被告人李×1传唤到案。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12002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14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10、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李×1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1秘密窃取涉案庄子牌男式大衣一件、乐卡克女式上衣一件后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证��李×2在商场内查找被告人李×1及涉案赃物,属于自力救济,因此涉案赃物起获不影响对被告人李×1盗窃行为的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1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1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智华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