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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肉旦加与青海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肉旦加,青海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肉旦加,男,藏族,1977年1月15日生,牧民。委托代理人陆继龙、韦廉明,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红,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系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员工。原告肉旦加与被告青海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肉旦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肉旦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肉旦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0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原告肉旦加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