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诉李信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李信合,雷应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少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信合。原审被告:雷应坤。上诉人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信合、原审被告雷应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被上诉人李信合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被上诉人李信合未能提供原审被告雷应坤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黄陂区的证据,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雷应坤雇请李信合等六人到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安装塑料大棚,李信合在安装大棚过���中摔伤。2014年12月18日,李信合以雷应坤、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另查,武汉市公安局滠口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雷应坤的住址为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8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武汉华洋海威苗圃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虽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但本案原审另一被告雷应坤住所地为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81号。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李信合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雷应坤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滨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吴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