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宝山与齐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山,齐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山,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齐睿,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宝山与被执行人齐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宝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齐睿给付维修费20466元、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87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