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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志佐与卢开国、王刘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佐,卢开国,王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佐,农民。被执行人卢开国,农民。被执行人王刘生,农民。陈志佐与卢开国、王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卢开国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陈志佐借款本金4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4万元及全部利息5408元(以684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标准,从2014年5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以284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如被告卢开国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陈志佐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中未履行的部分;被告王刘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卢开国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另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