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苏木德与林良水、苏明德民间借贷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木德,林良水,苏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木德,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良水,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一审被告:苏明德,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再审申请人苏木德因与被申请人林良水,一审被告苏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泉民终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木德申请再审称:本案欠条实为苏明德欠林良水的“六合彩”赌债,欠条只是申请人代(兄弟)苏明德所写,欠条落款也不是他的名字,该款项与申请人无关,且林良水并未实际提供该笔款项,另本案林良水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没有按法定程序正确、全面地审核证据,导致证据认定错误,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苏木德以苏明德的名义向林良水借款29900元,有苏木德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苏木德申请再审称本案欠条实为苏明德欠林良水的“六合彩”赌债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欠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二年期间自应当自债务人经债权人催讨拒不还款之日起算,且2012年4月12日林良水以本案欠条为据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林良水于2013年3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苏木德申请再审称本案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苏木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苏木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木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翊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