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经商。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18时许及同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喻某在孝感市宝成路及宇济商贸城附近分别购得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并与刘某甲、刘某乙一起在其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人体尿样检测报告书及所附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娟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