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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松琪与孙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琪,孙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72号原告赵松琪。被告孙舟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琪与被告孙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赵松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