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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金宁与潘海宏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宁,潘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234号原告:陈金宁,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海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宁诉被告潘海宏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宁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潘海宏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潘海宏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宜房字第501224**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义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可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