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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董涛涛、贺晓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涛涛,贺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90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盛桂。委托代理人王桂芹。委托代理人李小梅。被申请人董涛涛。被申请人贺晓梅。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董涛涛、贺晓梅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21日生育第二胎子女,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4)000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董涛涛、贺晓梅征收社会抚养费104840元,并于当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董涛涛、贺晓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对该案举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李小梅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董涛涛、贺晓梅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董涛涛、贺晓梅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第二胎的违法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对证人的调查笔录、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董涛涛、贺晓梅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4)000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