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小敏、廖莲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周小敏,廖莲英,杨建松,周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告周小敏。被告廖莲英。被告杨建松。被告周泽辉。本院在审理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小敏、廖莲英、杨建松、周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5元,减半收取11197.5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严 刚人民陪审员 温大学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