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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小敏、廖莲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周小敏,廖莲英,杨建松,周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告周小敏。被告廖莲英。被告杨建松。被告周泽辉。本院在审理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小敏、廖莲英、杨建松、周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5元,减半收取11197.5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严 刚人民陪审员  温大学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