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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先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先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76号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先法,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物业公司”)诉被告周先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邦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林、被告周先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邦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所在小区美晨雅阁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被告所在的小区进行管理,并且原告取得合肥市物价局物业收费许可。被告房屋面积115.39平方米,原告与被告美晨雅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业主,自2012年3月起至今共拖欠原告物业费2170元(115.2平方米×0.57元/月/平方米×33个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170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利息损失(利息自每期违约的次月开始,以违约金额为基数,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582元,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被告周先法辩称:我是自2012年4月电动车在小区被盗才未交物业费。小区卫生状况差,安全存在隐患,楼下业主将垃圾堆放在楼梯口无人清理,如果失火其他业主将无法逃生,有户业主还以拾垃圾为业,不注意卫生,物业公司也不管。小区电动车乱停乱放,影响正常通行,而且制造噪音,物业公司却不进行管理。小区公共绿地被占用,公共景观设施无人管理维修,小区内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除通道。我所在的18号楼楼道电灯线路还被物业公司剪断。我家卫生间靠近楼梯道侧漏水,找物业公司却未予解决。我不需要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将小区管理交给社居委,我们将完全服从社居委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先法系美晨雅阁小区东18栋601室业主。原告瑞邦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水电安装;房屋维修;室内外装修工程;停车场服务;保洁服务(除专项许可);地毯清洗;外墙、玻璃幕墙清洗。2013年3月22日,合肥美晨雅阁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肥市美晨雅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美晨雅阁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乙方按建筑面积(不含附属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其中多层住宅0.57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乙级,高层1.17元/月,商业1.80元/月,物业服务等级乙级;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照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半年进行交纳,业主应在每年1月份或6月份前10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本合同为期叁年,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等内容。2014年8月8日,合肥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告周先法自2012年3月未缴纳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1月31通过张贴书面法务函的方式向被告周先法催告交纳物业费。2013年5月30日,合肥市瑶海区物价局向原告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美晨雅阁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乙级无电梯按0.57元/月·平方米、物业综合服务费乙级有电梯按1.17元/月·平方米、地面车位小型车按50元/月·辆、室内车库(地下、地上)车位按90元/月·辆、业主共用车库摩托车按15元/月·辆、自行车停放费按5元/月·辆、电动车停放费按7元/月·辆收取。庭审中,被告周先法认可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15.39平方米,住多层的6楼。上述事实,由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承诺书、物业收费许可证、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表、法务函及照片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肥美晨雅阁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合肥市美晨雅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瑞邦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周先法作为业主,在接受了原告瑞邦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按约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被告周先法辩称原告瑞邦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物业服务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据此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瑞邦物业公司主张其公司入住美晨雅阁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之前的物业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取该物业费的依据,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瑞邦物业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周先法支付2013年3月22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381.2元(115.39平方米×0.57元/月·平方米×2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瑞邦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逾期缴纳利息损失582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周先法未缴纳物业费系因与原告瑞邦物业公司关于物业服务质量产生纠纷,对原告瑞邦物业公司主张的逾期缴纳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周先法辩称要求将其所在小区移交社居委管理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先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81.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先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