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邦清,大英县智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