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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XX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陆军,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丁陆军,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黄XX,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丁陆军和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XX的银行存款14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